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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案例:杨**将资金借给某集团未缴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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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20: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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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案例:杨**将资金借给某集团未缴税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1 21:3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5539&idx=1&sn=23dbe47525681629c616de6310c889e5&chksm=fb405291cc37db87b2b92c37f2c449121918f71ec281afd7f7251d5ed0509e8dedfe990b06b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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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市二税稽罚告〔2023〕27号
杨**(纳税人识别号:220403********0024:
对你(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先锋街四委十四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增值税及附加
杨**将3,000,000.00元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检查组取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吉0193民初2104号,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利息4,800,000.00元,2018年1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结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吉0193执恢241号,另取得了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支付款项的说明:杨秀芬共收取利息收入4,384,979.00 元,具体收取时间及金额如下:2019年1月30日取得执行款项金额6,189,382.00元,其中本金1,804,403.00元,取得利息金额4,384,979.00元;2020年9月22日取得执行款项金额1,195,597.00 元,均为本金。以上4,384,979.00 元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杨秀芬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财税〔2019〕59号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杨**上述将资金借给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4,384,979.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杨秀芬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4,384,979.00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拟对杨秀芬偷税行为处以罚款491,820.10元 。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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