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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铁税一稽处〔2023〕29号
????????????????????????????????????????????????????西丰县锦呈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223555387704L)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7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西丰县安民镇永淳村田兴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9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世海向赵志刚、高大民、尹小兵、刘文超、韩立宝、赵立等6人(均不是农业生产者)购买玉米,向上述人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118份,发票代码021001800104,发票号码36131571-36131586、36131595-36131600、36131603、36131608-36131609、36131611、36131613-36131654、36131656、36131660、36131662-36131703、36131705、36131715、36131818-36131819、36131822、36131825,未向上述6人全部支付粮款。
其中你单位向赵志刚、尹小兵、韩立宝、赵立等4人收购玉米71车,金额3,940,353.00元,向赵志刚、尹小兵、韩立宝、赵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85份,金额7,292,995.08元,发票代码021001800104,发票号码36131634、36131573、36131574、36131575、36131579-36131583、36131603、36131608、36131609、36131611、36131613-36131623、36131635-36131646、36131660、36131662-36131665、36131666、36131667-36131703、36131705、36131715、36131818、36131819、36131822、36131825,你单位上述发票属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单位通过中间商收购农产品,向中间商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符合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规定,所开具的发票应不予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你单位以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成本资料的原始凭证,成本支出较为混乱,难以查账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开具的发票代码为021001800104,发票号码为36131634、36131573、36131574、36131575、36131579-36131583、36131603、36131608、36131609、36131611、36131613-36131623、36131635-36131646、36131660、36131662-36131665、36131666、36131667-36131703、36131705、36131715、36131818、36131819、36131822、36131825的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上述8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辽国税2018年2号公告)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购进农产品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符合采取核定扣除方式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应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之规定,你单位通过中间商收购农产品,向中间商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你单位所开具的发票应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913,597.50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4月增值税814,303.13元。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4月城市建设维护税40,715.1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8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4月教育费附加24,429.09元。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9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6,286.0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2019年度按收入总额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242,096.51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000,000.00*25%*20%+242,096.51*50%*20%=50,000.00+24,209.65=74,209.65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查补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三条之规定,因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暂不作税务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西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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