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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某已走逃的有限合伙企业被查:定性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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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19: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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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某已走逃的有限合伙企业被查:定性虚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7922&idx=1&sn=440758ec6f3377734869aa6477e3b9a2&chksm=fa8530b2cdf2b9a493f7a03c7a1d2fd16c2519f2a30f151012a7cb5c34a5d0c960995be1454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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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安吉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安吉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一稽处〔2023〕68号),由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一稽处〔2023〕6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湖税一稽处〔20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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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JD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33**********9D3E)
我局(所)于2021年5月7日至2023年8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013室)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发现安吉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均鼎”)存在下列情形:(1)注册地址虚假:根据金三系统中查询到安吉均鼎注册地址为“安吉县溪龙乡黄杜村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013室”,而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安吉县溪龙乡政府内。检查组前往安吉县龙溪乡政府开展实地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没有发现安吉均鼎的经营场所。据龙溪乡政府综合办总会计叶年丰见证:安吉中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是政府融资平台,确实注册在乡政府内,但关于安吉均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情况,称未在乡政府内见过。因此检查组认为安吉均鼎经营注册地址为虚假注册。(2)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户,经查询金三系统,安吉均鼎从2018年5月起开始零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示范区税务所证实安吉均鼎已于2022年9月1日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天子湖税务所证实其投资人安吉均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2年9月1日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无法联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不知情。根据检查组从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安吉均鼎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联系电话136****8988,该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一直未能联系上。股东李广建180****1921,电话为暂停服务。经依法询问安吉均鼎会计王某,王某称只负责记账,对公司经营情况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方梓皓。检查组通过会计王某联系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某,陈某某出具情况说明对安吉均鼎的经营情况不知情。
对安吉均鼎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1)企业员工情况。据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查询到缴纳社保的记录。据安吉均鼎会计王某笔录,称安吉均鼎工资支出只有1个人,且不清楚该职工具体从事什么工作。检查组在“网上办税管理平台”查询安吉均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中记载安吉均鼎“年平均职工”人数为1人。安吉均鼎职工仅为1人,与其经营规模背离。(2)企业财务情况。根据检查组从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安某某鼎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安吉均鼎2016-2018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安吉均鼎生产经营期间未进行出资。安吉均鼎资产负债表显示存在长期股权投资,经天眼查软件查询安吉均鼎投资了7户企业(均为外地企业),包括上海均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黎赐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均素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黎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浙江中钜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泽素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均钛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均为经营异常企业。(3)企业账簿资料丢失。安吉均鼎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关于业务记录及相关文件的情况说明》,由陈某某签字确认,说明安吉均鼎所有账簿资料与杭州初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放在一起,由于杭州初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及刑事案件,安吉均鼎的财务资料一并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扣押暂存,无法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及凭证。期间,检查组电话联系了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经侦大队,称杭州初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确实被该局立案查处并扣押了安吉均鼎相关财务资料等物证,其他情况由于案件处于侦办阶段,相关情况不便透露。因此检查申请中止检查。恢复检查后,检查组再次电话联系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经侦大队,了解被调取扣押的资料明细清单,发现不存在安吉均鼎账簿资料被扣押的情况,因此检查组认为安吉均鼎存在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但由于企业主要人员无法联系,无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检查组无法调取被查企业的账簿等财务资料。(4)企业取得发票情况。检查组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安吉均鼎2016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为22409.4元,发票品名为住宿、餐饮、百货等。2017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仅为707元,发票品名为速运、咨询等。2018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12914.01元,发票品名为咨询等,在电子底账系统未查询到上海锦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给安吉均鼎的上述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询,安吉均鼎没有对应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抵扣。(5)企业开具发票情况。检查组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2016年安吉均鼎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其中作废5份),金额共计6733012.16元,税额共计201,990.34元、价税合计共6,935,002.5元;2017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其中作废8份,包含红冲23份),金额共计3,372,590.13元,税额共计202,355.29元、价税合计共3574945.42元;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共计787624.12元,税额共计47257.47元、价税合计共834881.59元。2018年5月起无发票开具情况。上述发票品名均为“承销服务费”,其中开具给温州国丰汇融控股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10318357.3元,开具给苏州工业园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502222.22元,开具给远大(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420500元,开具给上海香溢典当有限公司发票价税合计103749.99元。检查组认为,安吉均鼎对外开具发票情况与其取得的职工情况、成本费用情况不匹配,存在虚假嫌疑。(6)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情况。检查组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安吉均鼎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存款账户账号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溪支行201000171800380(共1个,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资金流水情况。检查组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收取下游企业资金等情况,存在大额开票无对应收款的问题。
综合上述检查结果,安吉均鼎已走逃失联,根据检查组对安吉均鼎的财务情况、申报情况、生产经营真实性情况、公账资金情况和接受、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的取证结果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鉴于安吉均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生产经营期间未注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对象均为经营异常企业,取得成本和公司员工编制与生产经营情况不匹配、大额开票没有收款记录等,判定安吉均鼎业务为“交易不真实”。将安吉均鼎存续经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检查取得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安吉均鼎营业执照、委派代表陈佑东、会计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认定正确。
证据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打印件,证明了上述上海锦芃开具的2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
证据三:《关于安吉均鼎社保参保的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合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打印件,证明2017、2018年安吉均鼎没有参加社保记录,在注册地未曾见过安吉均鼎等情况。
证据四:《非正常户查询》表、安吉均鼎2016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打印件,2017年与2018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打印件,证明安吉均鼎目前为非正常状态及开票情况。
证据五:安吉均鼎2016年至2018年取得的发票情况。
证据六:安吉均鼎农商00380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交易明细打印件。
另有王某(会计)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对安吉均鼎开具的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893226.41元,税额451,603.1元,价税合计11344829.51元)认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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