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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3] 1499号
黄某某:( 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 所) 于2021年3月2 5日至202 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201 0年1月1日至201 8年1 2月31日纳税申报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向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出借本金4000万元,于201 7年7月至2018年12月收到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总计38203643. 26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违法后果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你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所属期2 01 7年7-9月和2018年1 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1112727. 4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7890. 92元、教育费附加33381. 82元、地方教育附加22254. 55元。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所属期201 7年7-9月和2 018年12月合计少缴个人所得税7418183.1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所属期201 7年7-9月和201 8年1 2月合计少缴增值税1112727. 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890. 92元、个人所得税7418183.16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 2011] 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所属期2 01 7年7-9月和201 8年1 2月合计少缴教育费附加33381. 82元、地方教育附加22254. 5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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