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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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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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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70002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3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3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关于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年需企业管理费从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报告》(新商储财字[2003]0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治区商业储运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113万元(仓运公司93万,沙舟公司20万)。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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