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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姜新录:请说明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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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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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姜新录:请说明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07:0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2435&idx=2&sn=d1da8548efe3d9353d216c511d341227&chksm=883ecdefbf4944f9a1859a8de6dd6889387a15183c6b77d20c7c9b3c319ed751ac9d2adec562#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请说明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关于定向分红及期股激励
根据申报材料:(1)2007 年 1 月,发行人增资 700 万元,其中,新增 114 万元注册资本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式对胡先念及其受托代持的 10 名经营者进行激励,属于定向分红;剩余部分由新增及原股东认缴,增资价格为 3.42元/注册资本;(2)2008 年 4 月,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前述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114 万元中 75 万元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投资溢价形成,其余 39 万元为 2006 年税收返回部分转增而成,胡先念等人补缴了该部分认股款;……
请发行人说明:(1)短期内进行两次不同方式激励的背景、原因;结合具体任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说明两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2)定向激励中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3)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会计、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争议纠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 2.4)
(一)短期内进行两次不同方式激励的背景、原因;结合具体任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说明两次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为提高中高层管理人员积极性,2007 年 1 月湖南中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有限)召开了 2006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增资配股方案》,同意公司增资 700.00 万元,其中: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方式对胡先念及其受托的经营者进行激励新增114.00 万元注册资本,并由胡先念代持;同时新增股东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岳阳三生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认缴 270.00 万元、135.00 万元注册资本;原股东岳阳长炼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炼机电)、佘喜春、岳阳长岭设备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研究所)、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兴长)和谢路国分别认缴 65.00 万元、54.00 万元、32.00万元、22.00 万元和 8.00 万元注册资本。除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外,本次增资的认购价格为 3.42 元/注册资本。
(二) 定向激励中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
为管理方便,减少显名股东人数,2005 年 12 月中创有限设立时由胡先念代刘粮帅、韩勇、周旋、李军、孙广、席平翔、彭新民、叶湘军、邓庆松、袁杰 10人(均为中创有限时任管理人员和中层骨干人员)持有中创有限 205 万元注册资本。2007 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为上述 10 人,由于前期均已委托胡先念代持,为方便操作上述 10 人所授予股份仍委托胡先念代持,具备合理性。
2008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均为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不涉及股权代持。
(三)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会计、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争议纠纷
1.说明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1) 2007 年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07 年 1 月,中创有限召开 2006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增资配股方案》,决议增资配股 700.00 万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胡先念及受托代持的中创有限经营管理人员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认购增资 114.00 万元。
2007 年 5 月,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岳金会验字〔2007〕第 53 号),经审验,截至 2007 年5 月 31 日,中创有限已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114.00 万元,并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586.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中的 75.00 万元属于中创有限设立之初股东资本投入溢价部分所形成的,其余 39.00 万元为 2006 年税收返回部分误计入了资本公积,胡先念等人于 2008 年补缴了该 39.00 万元认股款。
《增资配股方案》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均放弃了该部分增资权利,符合《公司法》(200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 2008 年补缴认股款
2008 年 4 月,中创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中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胡先念补缴认股款的议案》。由于 2007 年中创有限向胡先念为代表的经营管理人员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14.00 万元中 39.00 万元资本公积为2006 年税收返回误计入部分,因此胡先念等人补缴了该 39.00 万元认股款。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八条、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当时有效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因此,公司将 2006 年税收返回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符合规定。公司已将该税收返回部分调整账务并由胡先念等人补缴了该部分认股款,经公司调整后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2.相关会计、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 会计处理过程
2005 年 12 月 7 日,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岳金会验字〔2005〕第 185 号),审验确认截至2005 年 12 月 7 日,中创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实缴出资合计人民币 2,00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谢路国溢价认购 75.00 万元注册资本的实际付款为 150.00 万元,其中 75.0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公司对谢路国股权款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0.00 万元
贷:实收资本 75.00 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00 万元
根据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务局于 2006 年 9 月 21 日出具的《岳阳市云溪区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岳云国税免〔2006〕21 号),免征公司企业所得税1 年,免征期限为 2006 年 1 月 1 日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2.31 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2.31 万元
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437.31 万元,其中:资本溢价 75.00 万元,其他资本公积 362.31 万元。
根据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增资配股方案》,公司增资 700.00万元,其中公司用资本公积向胡先念及其委托人定向转增 114 万股,公司于 2007年 3 月 14 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00 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9.00 万元
贷:实收资本 114.00 万元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 2006 年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362.31 万元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62.31 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62.31 万元
鉴于公司 2007 年资本公积向胡先念及其委托人定向转增了 114 万股,公司实际资本公积仅有 75.00 万元,另有 39.00 万元来源于税收减免误计入的资本公积,因此公司 2008 年 4 月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湖南中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胡先念补缴认股款的议案》,决定由胡先念等人补缴认股款 39.00 万元。公司于 2008 年4 月 28 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9.00 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9.00 万元
综上,公司 2006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62.31 万元计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00 万元转入实收资本,胡先念及其委托人补缴认股款 3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 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会计制度》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因此,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2) 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时有效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从而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因此,公司 2006 年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362.31 万元应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但误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7 年公司将误计入资本公积的 362.31 万元调整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规定。
3) 补缴认股款
公司 2006 年 12 月将税收减免误计入了资本公积,2007 年 12 月发现后进行差错更正导致资本公积变化,导致当时出资不到位,公司股东应补足出资。因此,公司于 2008 年 4 月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湖南中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胡先念补缴认股款的议案》,决定由胡先念及其委托人补缴认股款 39.00 万元。
公司要求股东胡先念及其委托人补缴认股款3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符合相关规定。
(3) 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75.00 万元系公司设立之初股东资本投入溢价部分所形成的,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补缴的认股款 39.00万元系股东现金出资,不涉及税务处理。
综上,公司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处理均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3.是否存在争议纠纷
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事项均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纠纷。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企查查进行公开检索,并获取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仲裁委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或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综上,公司定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补缴认股款的情形及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相关会计、税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争议纠纷。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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