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86
  • Tax100会员 33443
查看: 315|回复: 0

[每日一税] 【20230919 每日一税】好消息: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再提高到120%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390

2020税务高考

2023-9-22 19: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919 每日一税】好消息: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再提高到120%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9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2399&idx=1&sn=dbd4a3098fff3371227b99ead05e46ed&chksm=883ece33bf494725b2895ced2e012c276772a322847f5d9c06a0978270cf1fd3ad3b1c5e85d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30919 每日一税】
好消息: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再提高到120%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4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9月18日,总局等四部门发文明确,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现予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2023年09月18日17:09,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发布最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明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
其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
  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12日
延伸阅读
小心:虚列研发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被罚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5个常见风险点
稽查案例复盘:财政性资金税务风险是这样查出的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中国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护航!

感觉不错,请点“在看”↓↓↓
969_169538194554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