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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惠政策全解读④|税惠助力“退伍季”,创业就业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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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19: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2023税惠政策全解读④|税惠助力“退伍季”,创业就业有底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13771&idx=5&sn=8c49ee5b6360c391f00334aa9fe835ec&chksm=88196b2cbf6ee23a6201d82caf1c0a7ae11851d8285fd5f325da90c6d0bbe0b8c0d33f9e1c6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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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江苏省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2.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5.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6.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按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发〔2023〕9号)
  3.《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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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法制科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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