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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云热点——取得经营所得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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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19: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昌平税务
标题: 昌云热点——取得经营所得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E2NzY4OQ==&mid=2651760799&idx=3&sn=8cc939ee85ba1cee5c8f514b2ef59cbf&chksm=8be50ab9bc9283af0cc9c2fbf802ebf2ad00704d06711ecd26b9c21b2fe92de8ae8423634cc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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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经营所得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解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来源:北京昌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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