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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02
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是否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03
问: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印花税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乌鲁木齐甘泉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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