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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5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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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0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4]5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5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42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实行功效挂钩的企业,经财政及劳动部门核定批准的挂钩功效基数、比例,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备案,纳入管理。功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基数、比例,应当严格控制在两低于范围内。其提取数可在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就业保险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基金),准予税前扣除。在具体标准、比例未确定前,一九九年度内,养老(统筹)保险费(基金)暂按劳动部门核定的比例、标准,经各地、州、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在税前扣除,并报区局备案;待业(失业)保险费提取比例暂定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准予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425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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