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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直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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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6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6】06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6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直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直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61号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规定,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应当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该公司在油品销售价格上有“以北补南”因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其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允许总公司及直属企业在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年度内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自治区石油总公司集中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直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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