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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3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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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40000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7】03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3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饲料加工企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饲料加工企业是指生产配合饲料、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  料等饲料产品的企业,不包括生产单一饲料原料的饲料工业企业。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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