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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4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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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60002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8〕14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4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14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来函,申请因其为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形成的损失税前扣除。1999年至2003年期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原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其中,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28000万元提供担保;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尚未归还的贷款1237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无法归还到期贷款,2007年,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承担担保责任及购买债券两种方式解除了对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担保责任。其中,为解除担保责任,2007年6月支付给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对价、2007年9月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1000万元对价,经清查、追索,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形成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的规定,经审核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同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因对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损失4000万元,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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