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向所属企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3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来函,申请对其向所属企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确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为其所属企业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对其所属企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处理,即“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所属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附: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所属企业名单
乌鲁木齐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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