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57
  • Tax100会员 27978
查看: 35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216
2020-6-20 10: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8/10/23/art_1053_13490.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业务便利化,决定在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具体情形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三、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仍要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四、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18年10月31日以前(含10月31日)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如需在2018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证、补证业务,税务机关仍然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试点期间内在试点地区办理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纳税人,可凭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到非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2018年10月23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