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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7]4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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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7]41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7]4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4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7]41号
  全文有效
  2007-1-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对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等三家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对上述三家成品油零售企业制定的管理办法中只明确了其下属单位汇总缴纳增值税,但对哪些单位是三家公司下属单位,没有更明确的表述,不利于税收管理的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工作,省局决定以下发《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的形式,明确三家成品油零售企业下属的全部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今后,三家成品油零售企业新增加油站或预征单位发生变化的,一律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予以明确。
  凡未列入《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的加油站,不得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申报纳税,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规定,就地缴纳税款。
  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等三家成品油零售企业要加强对下属加油站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下属加油站少计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问题的发生。
  加油站所在地国税机关要加强监管,如果在监管中发现三家成品油零售企业下属加油站存在少计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经核查属实的,将取消其汇总缴纳增值税资格。
  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预征率仍然按0.9%执行。
  附件:
  1.中国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2.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3.中国石油冀东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零售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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