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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发票虚开案件中未落实局长办公会议精神进行积极侦办被追究

匿名  发表于 2023-9-22 16:10:41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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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发票虚开案件中未落实局长办公会议精神进行积极侦办被追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06:3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598&idx=1&sn=adf36a84c502896c5975abe303c238e9&chksm=8c0a1bd8bb7d92ce315fe4a588329ac9fb99d844511d42fe531ee5d57d1f1e0ef3b862b4681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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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玩忽职守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晋08刑申11号
陈*斌: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李*栋、陈银斌、吉*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本院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晋08刑终14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为:一、运城市中级法院以根本不存在的2014年6月3日临猗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决议(要求办案人员对樊*林、何*平的身份向当地进行通报后再研究采取措施和对其他人员立足先追缴税款,查清全案后,再研究采取什么措施)认定申请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时得到追究,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实属错误。以下是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笔记:1、2014年6月3日临猗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王泽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现陕西省虚开增值税发票,现已退税款70余万元(针对本案再无别的会议内容)。(最后形成决议的内容是)姚*、姚*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因此案严重超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规范建议撤案,继续调查,如有新证据重新立案侦查。结论:同意先撤案,外调后如有新证据重新立案。2、王*胜副局长2014年6月3日笔记(电子记录不是真实文字记载):早9点党委会议研究案件,参加人张局长、陈银斌、马*生、吉*、陆*良。研究经侦队办理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对案件涉案人员上网追逃。3、涉案人员李*栋2014年6月3日笔记:虚开6000多万元,经损1000多万元,王武亭:6.7百万,上网。河北:赵运来7家2000万。陕西: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办相关手续,然后采取强制措施,再研究,广东:刘稳强认定不了。4、申请人陈银斌2014年6月3日笔记:樊*林、何*平当地人大,政协通报情况,后按司法程序走。王*亭、赵*来、李*朝立案上网追逃。以上临猗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会议决议根本没有记录关于对樊*林、何*平的身份向当地进行通报后再研究采取措施等形成决议,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根据申请人陈银斌在会后对主办人员吉*的工作安排,草率认定申请人陈银斌不履行或者不认定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未能及时得到追究,明显错误。二、申请人陈银斌在本案中已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1、2018年5月25日,临猗县监委对吉*的问话笔录第4页第16行吉*陈述:陈银斌让其有时间的话到陕西将樊*林、何*平的身份进行核实。2、该案涉及陕西、河北、江西、广东和福建等地,需要补交的税款比较多。吉*等办案人员连续奔赴对受票企业法人和责任人调查取证,与此同时,还穿插办理了其它五起经济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吉*一直未就樊*林、何*平系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身份向陕西当地人大、政协通报。3、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办案人员网上呈请受案,立案、刑事拘留、上网追逃,截止2015年2月26日,关于樊*林、何*平、王*亭能否立案和上网追逃,上诉人作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队长没有接到案件主办人员吉*关于这个案件的呈请。4、2015年2月26日,吉*回到交警队上班后,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其他涉案人员无人办理。2015年3月2日陈银斌给分管领导李*栋汇报后又一起给张*强局长做了汇报。王*生案件还有不少嫌疑人的责任没有追究,请求如何办理,张*强局长说案件终身负责制,元宵节的安排。5、2015年4月1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抽调吉*等人回局里办理该案,但会后吉*一直没有调回。6、2015年6月12日,陆*良失踪后,陈银斌安排吉*和内勤翟*霞起草了一份《关于樊*林、何*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无法正常进展的情况汇报》。陈银斌将报告分别呈交给张*强局长、李*栋书记、督查大队长王*杰。其后,李*栋书记和陈银斌二人又给张*强局长作了汇报:陆*良外逃,涉案款不能到位,樊*林、何*平案件如何办理?张*强局长说陆*良涉嫌诈骗已在临猗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拟上网追逃。等陆*良到案后,把吉*抽回来继续将未追究人员全部追究到位。7、2015年下半年,张*强局长请病假后,局机关工作由张*萍政委负责。陈银斌和李*栋给张*萍政委请示,看能否将办案人吉*调回,继续办理此案。张*萍政委答复,她只是主持工作,人事问题等张*强局长上班后再说。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申请人陈银斌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已经对吉*做了工作安排,并多次给有关领导请示,没有故意歪曲、掩盖樊*林、何*平违法犯罪事实,案件事实公开透明,且樊*林、何*平也一直没有脱离公安机关的办案范围之内,不能认定其逃脱了法律追究,故申请人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刑终143号刑事裁定。2、对该案立案再审,依法改判对申请人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6月3日,临猗县公安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王泽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会议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樊*林、何*平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身份向当地人大、政协通报,然后再研究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王*亭、赵*来、李*朝上网追逃;对涉案人员刘*强办案人员当时汇报为认定不了,不能上网。会后,陈银斌做为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和该案的具体办案人,明知王泽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重大,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案件侦办工作,但其严重不负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樊*林、何*平、王*亭、刘*强没有积极实施侦查行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督促办案人员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决议精神,致使上述嫌疑人未能及时受到追究,原审裁定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正确。你申诉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审条件,你的申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王泽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栩宁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泽生,小名黑豆,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猗县庙上乡南姚村一组农民,住所地临猗县庙上乡南姚村一组。2011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世宁,男,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乔当清,男,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临猗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所地临猗县嶷山南路书香华庭6号楼3单元101室。因涉嫌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言随,男,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被告人张xx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泽生及其辩护人刘世宁乔当清,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许言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泽生、张xx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3月合伙在临猗县猗氏镇翟村、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大运路北广丰路成立了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运城市空港开发区瑞平纺织有限公司。二人口头约定由王泽生全权负责两公司的生产经营,王泽生在经营期间,于2013年6、7月份,通过QQ聊天的方式购买了12份开票方为天津市宁河春发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假普通发票,涉案金额为7317344元,并对税款951254.72元进行了抵扣。
被告人王泽生自两公司成立以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票面金额的5%手续费,其中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9份,涉案金额为49866232元,税款7245520.67元;运城市空港开发区瑞平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涉案金额10939060元,税款1589436.3元。
综上,被告人王泽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共计535份,涉案金额68122636元,税款9786211.69元,均全部予以抵扣。
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股东,在王泽生被临猗县公安局传唤后,窜至运城市空港北区空港医院对面人行道南侧将两公司账目烧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法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泽生的刑事责任,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泽生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被告人王泽生辩称,其是到税务部门投案去了,应当认定为投案自首,从轻处罚。辩护人刘世宁、乔当清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河北晋州、福建、江西、广东等15家企业虚开了331份发票,涉案金额32871270元,税款5588116元,定性不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部分应予以扣减。
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许言随的辩护意见是张x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泽生、张xx分别于2012年11月以王敏的名义合伙在临猗县猗氏镇翟村成立了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猗鑫瑞),2013年3月在运城市空港开发区大运路北广丰路运城市空港开发区成立了瑞平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瑞平)。
二被告人口头约定由王泽生全权负责两公司的生产经营,张xx负责出资。王泽生在经营期间,于2013年6、7月份,通过QQ聊天的方式购买了12份开票方为天津市宁河春发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假普通发票,涉案金额为7317344元,并对税款951254.72元进行了抵扣。
被告人王泽生自两公司成立以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票面金额的5%手续费,其中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9份,涉案金额为49866232元,税款7245520.67元;运城市空港开发区瑞平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份,涉案金额10939060元,税款1589436.3元。
综上,被告人王泽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共计535份,涉案金额68122636元,税款9786211.69元,均全部予以抵扣。
被告人张xx作为公司股东,在王泽生被临猗县公安局传唤后,于2013年10月31日晚窜至运城市空港北区空港医院对面人行道南侧将两公司账目烧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过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泽生,小名黑豆,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临猗县庙上乡南姚村一组农民;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所地临猗县嶷山南路书香华庭6号楼3单元101室。
2、刑事判决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7日以王泽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3、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企业信息材料,证实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代码为142724056271088,法定代表人王x,注册资本80万元,营业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7日。经营范围为皮棉收购、纺纱、销售。股东王x认缴出资40.8万元(51%),陆x出资39.2元(49%),财务负责人陈xx。
运城空港开发区瑞平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代码为142795063424927,法定代表为王泽生,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期限为2013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经营范围为皮棉收购、纺纱、销售。股东王泽生出资45万元(90%),吴x出资5万元(10%),财务负责人姚xx。
4、借条,证实2013年8月1日王泽生借陆x130000元,月息3000元。
5、天津部分
(1)山西省涉案发票明细表,证实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共收到天津宁河县春发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发票十二份,金额7317344元;运城空港瑞平公司共收到天津的发票五份,金额2495104元,两厂收到发票共计十七份,总金额9812448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发票12份,证实临猗鑫瑞收到天津宁河春发棉花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12份,金额7317344元。临猗鑫瑞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中显示2013年6月份抵扣2份税款120524.82,7月份抵扣7份,税款830729.9元,共计抵扣税款951254.72。
6、陕西部分
(1)陕西渭沣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材料,证实陕西渭沣纺织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渭沣),法人代表樊xx,经营范围棉花、棉纱等销售,服装面料、农副产品等的加工销售。税务登记号为610402575647438。
(2)税务登记证等材料,证实西安西亚医药有限公司(简称陕西西亚),法定代表人何xx,经营范围为纺织品等生产、加工、销售,税务号:61012472492361X。
(3)咸阳奥泽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奥泽)注销税务审批表,证实咸阳奥泽公司法定代表人白x,税务识别号610404677941363,2013年5月16日公司注销。
(4)陕西渭沣给临猗鑫瑞转账电子回单,证实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8月7日,陕西渭沣共给临猗鑫瑞分六次共支付361万元。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转账回单,证实运城瑞平给陕西渭沣开票4份,共计457660元,税款为66497.62元,全部予以抵扣,渭沣给瑞平转账457660元。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实临猗鑫瑞给陕西渭沣开票32份,金额3720765元,税款540624.01元,已全部抵扣。
(7)汇款凭证,证实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3月4日西安西亚药用布公司(简称陕西西亚)给临猗鑫瑞转账四次,共计1555400元。
(8)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实临猗鑫瑞给陕西西亚开票14份,金额1599400元,税款232391.4元,已全部抵扣。
(9)银行交易明细单,证实经查樊xx的银行账户,2013年1月8日至9月17日,王泽生共给樊xx付款九次,最少16万元,最多70余万元。
(10)临猗县国税稽查局出具的发票明细表,证实临猗鑫瑞共开发票429份,总金额49866232元,税款7245520.67元。运城瑞平共开票94份,总金额10939060元,税款1589436.3元。已全部抵扣。
(11)咸阳渭城税务局协查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证实经协查咸阳奥泽公司法定代表人白x,2012年12月18日以电子转账付给临猗鑫瑞80万元,余款8475元现金支付,临猗鑫瑞开票7份,税额117470.7元,为避免税款流失,将7份发票做进行税转出。
(12)王泽生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王泽生账户同樊xx、刘xx、刘xx、王xx、石xx均有交易往来。
运城瑞平和晋州万友等公司的银行交易明细往来帐,每收到对方公司一笔款,便转至王泽生个人账户。
中间人刘xx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与王泽生、广东臻辉公司郭大通有交易往来。
刘建光、赵云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显示同运通老板胡xx、王xx、赵xx、孟xx、胡xx、刘xx均有转账交易。
河北部分
(1)河北清苑县合益成纺织厂(简称河北合益成)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河北清苑县合益成纺织厂税务登记证号13062219690816366801。
(2)河北清苑县安佳信纺织厂(简称河北安佳信)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河北清苑县安佳信纺织厂税务登记证号130622L47023341。
(3)河北清苑县运合纺织厂(简称河北运合)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河北清苑县运合厂税务登记证号:130622065725686。
(4)河北清苑县运通纺织厂(简称河北运通)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河北清苑县运通纺织厂税务登记证号:130622L47724682。
(5)河北清苑亚兴纺织厂(简称河北亚兴)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河北清苑亚兴纺织厂税务登记证号:130622L48686171。
(6)河北晋州市万友毛巾厂(简称河北万友)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河北晋州市万友毛巾厂税务登记证号:130183L21983280。
(7)河北晋州力丰毛巾厂(简称河北力丰)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河北晋州力丰毛巾厂税务登记证号:130183L47700875。
(8)河北安佳信记账凭证、入库单、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证实河北安佳信从临猗鑫瑞购买棉纱,并支付临猗鑫瑞1282050元,临猗鑫瑞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共11份,税款186280.75元。
(9)河北合益成记账凭证、入库单、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发票,证实河北合益成从临猗鑫瑞购买棉纱,并支付4767385元,临猗鑫瑞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41份,税款692697.01元。
(10)河北亚兴记账凭证、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河北亚兴从临猗鑫瑞购买棉纱,并支付4644775元货款,临猗鑫瑞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40份,税款672320.85元。
(11)河北运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回单,证实河北运合付临猗鑫瑞2215290元,临猗鑫瑞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19份,税款322047.53元。
(12)运通银行交易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河北运通支付临猗鑫瑞2682885元,临猗鑫瑞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28份,税款473075.79元。
(13)河北万友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入库单、银行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运城瑞平与河北万友签订购销合同并提供王泽生身份证复印件,收到运城瑞平发货后入库,并给运城瑞平公司转账6978000元,运城瑞平公司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60份,税款1013897.6元。
(14)河北力丰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单,证实河北力丰转账支付临猗鑫瑞1753200元,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15张,税款254738.4元。
(15)清苑县国税局列出的增值税清单,证实临猗鑫瑞公司给清苑县亚兴、安佳信、运合、运通、合益成五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予以抵扣。
8、广东、福建、山东部分
(1)广东东莞市天隆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天隆)税务登记材料,证实东莞市天隆服饰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441900786459621。
(2)广东东莞远程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远程)税务登记材料,证实东莞市远程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441900058558576。
(3)广东惠来县华丽雅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华丽雅)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惠来县华丽雅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445224061540916。2013年9月17日经申请注销了公司的税务登记。
(4)广东汕头市龙泉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龙泉)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汕头市龙泉服饰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440513783855231。
(5)广东汕头臻辉织造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臻辉)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汕头臻辉织造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440513684420769。
(6)广东汕头绵尔嘉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绵尔嘉)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汕头绵尔嘉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440513594020403。
(7)福建晋江市深沪万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简称福建万福)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晋江市深沪万福公司税务登记号:350582757390135。
(8)福建晋江市汉隆服装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汉隆)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晋江市汉隆服装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350582743819017。
(9)福建泉州市明全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明全)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泉州市明全服饰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350502751371718。
(10)山东威海市鑫海制衣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鑫海)税务登记材料,证实威海市鑫海制衣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371081562535242。
(11)广东天隆公司购销合同、出库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广东天隆与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棉纱从临猗鑫瑞出库,广东天隆入库后给临猗鑫瑞支付2099790元,临猗鑫瑞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18份,税款305097.66元。
(12)广东远程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证实广东远程公司和临猗鑫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广东远程支付临猗鑫瑞2332400元,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20份,税款338895.8元。
(13)运城空港新区国税局出具的运城瑞平开具给广东华丽雅的发票明细,证实运城瑞平公司共为广东华丽雅开具增值税发票18份,税款305346.24元。
(14)山东威海市工业新区国税局发票明细、情况说明,证实临猗鑫瑞为山东鑫海开具增值税1份,税款11493.16元。山东鑫海公司已经走逃。
(15)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回单、增值税发票、认证情况,证实福建万福共支付临猗鑫瑞1163250元,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10份,税款169019.2元,全部认证抵扣。该公司2014年4月未按期申报,该企业已走逃。
(16)晋江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核实福建万福构成偷税,决定追究其偷税的169019.2元,并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鑫;对其公司处以所偷增值税一倍罚款,即罚款169019.2元。
(17)福建农村信用社银行回单、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汉隆记账凭证、银行日记,证实福建汉隆同临猗鑫瑞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福建汉隆付临猗鑫瑞货款2332234元,并将棉纱入库,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20份,税款338871.65元。
(18)山西省增值税专用票、明全公司收料单、中国银行丰泽支行回单,证实福建明全与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福建明全支付临猗鑫瑞货款817768元,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7份,税款118821.01元。
(19)广东龙泉公司记账凭证、购销合同、出库单、验收单、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广东龙泉付运城瑞平货款200万元,运城瑞平给广东龙泉开具增值税发票12份,税款203674.84元,均已抵扣。
广东龙泉和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广东龙泉付临猗鑫瑞货款200万元,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17份,税款287946.64元,均已抵扣。
(20)购销合同、广东臻辉记账凭证、广发银行转账单、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广东臻晖同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广东臻晖付给临猗鑫瑞3863500元,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31份,税款525799.03元,均已抵扣。
(21)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绵尔嘉记账凭证、广发银行转账单、购销合同,证实广东绵尔嘉与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广东绵尔嘉支付临猗鑫瑞510000元,临猗鑫瑞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2张,税款33965.12元,均已抵扣。
江西部分
(1)江西辉达制衣公司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江西辉达制衣公司(简称江西辉达)税务登记证号360111589223011。
(2)江西南昌展鹏制衣公司税务登记材料,证实江西南昌展鹏制衣公司(简称江西展鹏)税务登记证号360111556010351。
(3)江西南昌华兴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材料,证实南昌华兴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华兴)税务登记号360108784109249。
(4)江西省南昌县税务局稽查案件协查案卷,证实南昌县税务局协查结果为江西善洪制衣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善洪)与临猗鑫瑞公司有8份增值税票票货不一致,抵扣税额134837.6元。善洪公司识别号360121056404178,负责人何杰,其另一公司为南昌天顺制衣有限公司。
(5)山西省增值税票、江西善洪记账凭证、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证,证实江西善洪与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善江西洪支付临猗鑫瑞812000元,后付116000元但帐户号错误未支付。临猗鑫瑞为江西善洪开具增值税发票8份,税款134837.6元,均已抵扣。
(6)山西省增值税票、江西辉达记账凭证、购销合同、银行回单,证实江西辉达与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812000元,临猗鑫瑞为江西辉达开具增值税发票7份,税款117982.9元,均已抵扣。
(7)江西展鹏增值税票、记账凭证、购销合同、银行回单,证实江西展鹏与临猗鑫瑞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货款460000元,临猗鑫瑞为江西展鹏开具增值税发票4份,税款66837.6元。
(8)江西嘉鸿服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转账单、增值税票、记账凭证,证实江西嘉鸿支付临猗鑫瑞550000元,临猗鑫瑞为其开票2张,税款33709.4元。
(9)江西华兴针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增值税票,证实江西华兴支付临猗鑫瑞8200000元,临猗鑫瑞为江西华兴开票71份,税款1202888.06元。
(10)江西华兴证明,证实江西华兴的林总担任副经理,负责棉纱采购业务,因个人原因于2013年11月份已离职。
10、其他部分
(1)临猗鑫瑞、运城瑞平公司登记材料,瑞平纳税申报表,证实两公司有申报抵扣的进项税。
(2)临猗鑫瑞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临猗鑫瑞租翟村村委会2号仓库,租赁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每年租金5000元。
(3)临猗鑫瑞公司每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帐,证实临猗鑫瑞每月均有进项、销项的记录。
(4)运城瑞平公司电子账,证实运城瑞平的进项、销项流水账记录。
(5)临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0月28日,我队接到上级通知要求调查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家发票行为。我队民警陈银斌、吉俊来到临猗县国税稽查局。经稽查局联系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泽生来到国税局,我队民警对其进行简单询问后带回公安局审讯室讯问,王泽生交待了购买假发票的犯罪事实。我队民警经咨询国税部门认为,既然王泽生购买假发票作为进项支出,肯定存在虚假的销项收入,通过对王泽生的再次讯问,王泽生交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0余份的犯罪行为。
(6)临猗县公安局证明,证实2013年11月6日,经侦大队电话通知张xx到公安局接受询问,张xx到后,民警问其鑫瑞、瑞平公司的账目在谁手中,张xx如实交代其销毁公司账目的犯罪事实,并指认了犯罪现场。
2013年10月28日,经侦大队民警在协查假发票案时,到临猗县国税稽查局,国部人员通知鑫瑞公司负责人王泽生到了国税局,经简单询问后认为王泽生有犯罪嫌疑,民警将王泽生至公安局审讯室问话,王泽生交代了购买假发票的犯罪事实。税务局部门查询,既然有购买假发票的埋藏行为,应该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行为。通过两次对王泽生讯问,王泽生交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王泽生归案后,鑫瑞大门已锁,瑞平公司只有一老人看门,无现场照片。
(7)临猗县国税稽查局相xx的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0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临猗县公安局陈银斌、吉俊等四位同志来到稽查局办公室,通知叫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泽生到稽查局有事了解,我随后打电话叫二股李志刚同志联系王泽生到稽查局,12时左右王泽生到稽查局后,公安机关把王泽生带走了解情况。
(8)临猗县国税局李xx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0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接县稽查局相立民同志通知叫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泽生到稽查局有事了解,随后我打电话通知负责人王泽生。
11、张xx犯罪部分
(1)张xx对烧毁会计账簿的现场进行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张栩宁带领公安干警对现场遗留的纸灰、铁夹等进行指认及现场情况。
(2)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1月7日,临猗县公安局干警翟会霞、王兵、张智鹏在运城市空港北区空港医院对面人行道南侧将被告人张xx烧毁的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账目被烧焦的曲别针、纸夹进行提取。当事人张xx,见证人刘xx。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姚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2月开始在临猗鑫瑞做兼职会计。平时不去公司,是王xx月底将票据给我,我在家帮他将账做好。我不知道公司和天津宁河春发合作社有无业务往来,今年6、7月份王泽生给了我一沓票,其中有12张春发合作社开给临猗鑫瑞的普通发票,我将账目进行处理并抵扣。我只知道王泽生共经营两个纺织公司,一个是临猗鑫瑞,一个是运城瑞平,王泽生管业务,不知道还有其他人。2013年10月31日中午,张x打电话让我把临猗鑫瑞和运城瑞平的账目从王泽生家拿出来他保管,他开一辆黑色车在运临路上等我。我到王泽生租住房内将两个公司的凭证装到塑料袋内,让我老公把我送到楚候路口,张x在那等着我,我把凭证给他,我就走了。后我给他要,他一直不给我。我不知道张x是干什么的,我兼职会计时听王泽生说张x是临猗鑫瑞的老板,在公司没有见过张x。
(2)证人贾xx的证言,证实大约是10月31日的中午,我下班在家休息,我妻子姚xx给我打手机让我和她给别人送东西,过了一会,姚xx手上提了一个白塑料袋,我透过袋子看到里面是用牛皮纸包的东西。我和我妻子开车来到楚后路口附近,我妻子让我将车停到一辆黑颜色车后面后,她将塑料袋提到黑颜色车里面,将袋子交给对方后,我俩就回来了。
(3)证人武xx的证言,证实我和临猗鑫瑞负责人王泽生是在1997年认识的,当时我在孙吉花厂负责给农户支付棉花款,王泽生经常卖棉花,我们就认识了。2012年12月份,王泽生给我打手机说他办了一个棉花纺织厂,想让我给他开发票,每月给我1000元,我说我没干过,让我试一下。王泽生将税控机买回后放在我家,随后王泽生和他公司的兼职会计姚xx来到我家,姚xx教我如何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我学会后,干了一个月,我觉得太麻烦,我对王泽生说我不干了,以后的票都是王泽生自己开的。2012年12月份,我大约开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0份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开给本地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到外地了。王泽生给我提供企业名称、吨数、金额、我只是开发票。
(4)证人陆x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王泽生和张x找我,张x对我说王泽生想办一个纺织厂,他知道我手上有十几万元,问我愿意入股吗?我问张x入股需要多少钱?张x说要300000元,我说我只有130000元,没有那么多钱。后来张x对我说他借给我180000元,我说能行。我将我的130000元给了王泽生,张x对我说他帮我将180000元也给了王泽生。11月上旬姚xx给我打手机说让我到工商局为王泽生公司登记签字,我到工商局后没见到王泽生和张x,只见到王泽生哥哥王x,我看到公司股东是我和王x,我问姚xx公司股东怎么没有王泽生?姚xx说王泽生用他哥的名字办公司,不想用自己的名字,我签完字后就回学校了。我没有参与经营,王泽生说生意不好,也没给我分过红。2013年8月1日王泽生给我打手机让我到他租住的地方。我到他住的地方后,王泽生说公司生意不好,他拿我的钱给我出利息,利息为月息1分,时间从2013年8月1日算。张x也来到王泽生家,王泽生给我打了一张借我130000元的条据,给张x打了一张180000元的借据。到目前为止,王泽生付了我两个月的利息。我没有到王泽生和我入股的公司去过,只听王泽生说公司在翟村。
(5)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我推销棉纱时认识了王泽生,并留了手机号。2013年年后,王泽生打电话说成立了临猗鑫瑞,问我是否要棉纱。他带了样品到了河北清苑县,没谈成就回去了。后他说有增值税票,问我谁要票。后我到清苑县运合、合益成、安佳信、运通、亚兴推销棉纱时,他们老板问我是否能弄到增值税票,我就联系了王泽生。他说卖票要票面金额5%到5.5%的手续费,我告诉五家老板后,老板说给我千分之一的费用。我把五家买票的事告诉王泽生后,他让纺织厂将棉纱款打到临猗鑫瑞账户上,他根据打款数额开具增值票,然后发票通过我或者直接寄到厂内,然后扣过票面金额5%到5.5%手续费后,将余款打到我指定的刘xx农行卡上,我扣过我的千分之一费用后,将余款打到买票的个人账户上,我通过王泽生给五家厂开了100多张票。和这五家厂没有棉纱交易。不认识张xx,只见过王泽生两次,再没见过别人。
(6)证人樊xx的证言,证实2006年王泽生给咸阳一个纺织厂送棉花时我们认识了,只是经常通电话。2012年初我给王泽生说我公司主要经营棉纱,如果有便宜的可以和我联系,我们就来往的比较多了。我在经营公司时经常从私人手中买棉纱,都没有增值税票。王泽生说他经营纺织厂,可以开票,要5%手续费,我就同意了。王泽生要求我将棉款打到他公司账上,他再按我提供的数量、价格开票,他扣除票面金额5%的手续费后,将余款打到我指定的私人卡上。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他共向我经营的陕西渭沣公司开了32份,我汇了3610000元,差额部分做了挂账处理。西安西亚公司法人何小平是我朋友,他说想要一些增值税票,我和王泽生联系好后,让何xx将款打到王泽生公司账户上,王泽生按要求开好发票给我,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打到我指定的卡上,我将发票和余款给何xx。奥泽公司是我以妻子白x的名字在2009年成立的公司,2013年5月注销,票也是让王泽生开的,过程和以前一样。运城瑞平公司给渭沣公司开了4张票。
(7)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何xx是我父亲,我拿来临猗鑫瑞开的增值税票共14份,金额为1599400元,税款为232391.4元。
(8)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我和樊xx闲聊中问他能否弄到增值税票,他说临猗县朋友经营纺织厂,可以开票但要5%的手续费。我同意后按照樊xx的要求将钱打到临猗鑫瑞公司账户,后樊xx将临猗鑫瑞开的发票给我,将扣除5%手续费后的余款打到我私人卡上。临猗鑫瑞开的增值税票共14份,金额为1599400元,税款为232391.4元。
(9)证人孟xx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北清苑安佳信纺织厂负责人,通过赵xx从临猗鑫瑞购买棉纱,并提供了11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证人孟xx的证言,证实我在河北清苑县合益成纺织厂负责生产,通过赵xx从临猗鑫瑞购买棉纱,并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北清苑亚兴纺织厂负责人。2012年年前,通过赵云来购买了临猗鑫瑞的棉纱200吨,临猗鑫瑞提供了增值税发票。
(12)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北清苑县运河纺织厂负责人。2013年8月通过赵xx从临猗鑫瑞购买棉纱,将款打到临猗鑫瑞账户,赵xx拿来19份发票。
(13)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我是清苑县运通纺织厂负责人。2013年元月份通过赵xx从临猗鑫瑞130多吨棉纱,付临猗鑫瑞325万元,赵xx拿了28份发票。
(14)证人孟xx的证言,证实我在晋州市万友毛巾厂负责生产。2013年6月份通过邯郸鸡泽县李胜利从运城瑞平购买棉纱。将钱打入运城瑞平账户,运城瑞平开了60份增值税票。
(15)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我在晋州市力丰毛巾厂负责生产。2013年8月份通过邯郸李胜利购买临猗鑫瑞的棉纱,货款转到临猗鑫瑞账户,对方开了15张增值税票。
(16)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我是东莞市天隆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2014年4月左右联系河南小李,从临猗鑫瑞购买棉纱,并将货款打到临猗鑫瑞账户内。
(17)广东龙泉服饰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我公司2013年10月同运城瑞平购进棉纱60吨,并收到该公司开具的发票12份。没有收到00544244-00544251这8份发票。
(18)证人何x的证言,证实我是江西善洪制衣公司负责人。2013年7、8月份和山西李xx联系,他提供了40吨棉纱,让我把款打到临猗鑫瑞公司,货款共计928000元,只付了812000元,因质量问题少付了116000元。
(19)证人秦xx的证言,证实我是江西辉达制衣公司负责人。2013年6月,李xx到公司销售棉纱,并签订了购销合同,供35吨棉纱,金额为812000元,将货款打到临猗鑫瑞账户,临猗鑫瑞所开发票全部予以抵扣。
(20)证人秦xx的证言,证实我是南昌展鹏制衣经理。2013年8月同临猗鑫瑞业务员李社朝签订购买棉纱协议,交易金额460000元,将钱打到临猗鑫瑞账上,开了四张发票,已抵扣。
(21)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我在江西嘉鸿服装公负责工作。2013年8月公司业务员刘x和李xx、一个姓王的签订了购买棉纱协议,购买面纱24吨,合计价格550000元,对方送来10吨价值232000元,我公司将550000元打到临猗鑫瑞账上,但棉纱质量不好,要求退款但一直联系不上。临猗鑫瑞开了2张票。
(22)证人王xx证言,证实在临猗鑫瑞和运城瑞平工人有我村王xx、我舅等人,纺织机有两组,两厂各一组。2014年2、3月份,王泽生公司是租用的地方,房东催要房租、电费。律师说王泽生让我将机器处理了,并将房租和电费清了。临猗机器卖了10万元,瑞平机器卖了8万无了两厂水电费是我弟王xx的。还有半吨棉纱拉回家中。王泽生开公司时借了老王小生10万元,卖机器的钱给了老二10万,剩余的钱在我手中,用于王泽生儿子上学花费。
(23)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2年庙上乡好义村的王xx领着工人在临猗鑫瑞装机器,王泽生让我负责招呼工人吃住。11月机器安装好后,我和其他三个工人纺棉纱,纺了一个多月就过年了,年后因农活忙就没去,每天能纺约400至500公斤。2013年3月王xx带工人去瑞平装机器,我也在招呼,设备装好后我就回村,没参加过生产。我在王泽生公司没有见过张xx,两厂都是王泽生负责。
(24)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临猗鑫瑞安装机器时我在厂内招呼了一个月。因王泽生外面欠账太多,他注册时就用我的名字,但我不参与经营。2014年临猗鑫瑞房东许xx催要房租,我和大哥王xx商量后将设备卖了10万元,3月份运城瑞平房租到期,设备卖了8万元。临猗鑫瑞房租清了5000元,电费清了550元,卖机器中介费2800元,运城瑞平电费5000元,雇人、租车1500元。剩余的钱王水森拿着。
(25)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我是王泽生xx,2013年元月我到临猗鑫瑞看门,当时机器已经装好。清明节后我到运城瑞平看门,当时在安装机器。王泽生出事后我一直在运城瑞平看门直到2014年年前回村。王泽生有时到公司转一转,有时来一两个工人检修机器。公司基本没有生产,只有一两个工人来过看看就走了。瑞平安装机器一个多月,试机一十来天,五、六个工人生产了一个多月。公司基本上没有生产,棉纱也没卖过。我在公司的时候不认识张栩宁,除王泽生外,再没见过其他人在公司负责。
(26)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我在翟村商业养鸡厂开榨油机。2012年下半年临猗鑫瑞租住在我对面,经营人叫黑豆,平时不多见,只见两个老人看门。刚开始见过工人生产,后大门一直关着,没发现工人。刚开业时电接在我电表上,付了1000多元电缆,后他自己安了电表,自从安装后电费一直没交,前段时间黑豆哥给我清了五百元电费,现在不欠电费了。我没见过有车运送棉花或棉纱到公司。
(27)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一个搞纺织的人在我公司租了一年房,并安装纺织机器。我公司通知他安装电表,负责人说先挂我公司上。负责人自2013年5月份很少来厂里,我们一直无法联系他交电费。前段时间他们将机器处理掉,并交了5000元钱。不清楚对方公司的生产情况。
(28)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我推销棉纱时认识了王泽生,并留了手机号。2013年年后,王泽生打电话说成立了临猗鑫瑞纺织公司,问我是否要棉纱。他带了样品到了河北清苑县,没谈成就回去了。后他说有增值税票,问我谁要票。后我到清苑县运合、合益成、安佳信、运通、亚兴推销棉纱时,他们老板问我是否能弄到增值税票,我就联系了王泽生。他说卖票要票面金额5%到5.5%的手续费,我告诉五家老板后,老板说给我千分之一的费用。我把五家买票的事告诉王泽生后,他让纺织厂将棉纱款打到鑫瑞公司账户上,他根据打款数额开具增值票,然后发票通过我或者直接寄到厂内,然后扣过票面金额5%到5.5%手续费后,将余款打到我指定的刘xx农行卡上,我扣过我的千分之一费用后,将余款打到买票的个人账户上,我通过王泽生给五家厂开了100多张票。和这五家厂没有棉纱交易。不认识张xx,只见过王泽生两次,再没见过别人。
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泽生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上旬,通过QQ聊了一个人,对方说他有发票卖,我要1、2百万金额的普通发票,对方说开票费为1.5%,6月中旬对方发来两张我查后是真票,给对方打了2万多元,后又通过QQ让对方给我提供了500万元的普通发票,7月中旬过来10张,我打给对方6万多元,全部予以抵扣,扣了80多万元。票面是天津市宁河县春发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我没和合作社发生过业务。
2012年11月7日我注册成立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哥王x,2013年3月12日我注册成立运城空港开发区瑞平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两公司都没有实物交易,全部是虚开发票。陕西渭沣纺织有限公司的樊xx向我购买过增值费专用发票。他向我提供棉纱的价格、吨位,我向他开具发票,他以金额的5%给我费用。一般情况下是他按照开具发票金额将款打到我公司的账户上,我将我的费用扣除后,将余款打到樊耀林的指定账户上。樊xx还让我给西安西亚药用布有限公司共2、3家单位开具过增值费专用发票。
还给河北清苑县亚兴纺织厂的一个姓赵的、清苑县运通纺织厂、清苑县安佳信纺织厂等单位虚开过增值费专用发票,交易方式和陕西樊xx一样。刘xx是姓赵给我提供的账户名,用于资金往来。
刘xx是广州人,他向我购买过增值税票,主要是给广东省汕头市开的,有汕头市绵尔嘉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泉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臻辉织造有限公司等单位。广东省东莞市远程纺织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隆服饰有限公司的发票也是刘xx联系开的。交易方式及报酬和樊耀林一样。
南昌华兴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是张xx(也叫张x)联系的,其他两家我想不起了。
晋江市汉隆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深沪万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州市力丰毛巾厂的增值税票是嵋阳镇任柳村王xx联系的,王xx联系一个姓张的人买的票,我还是得我5%的费用。
王xx和我是朋友,他以前也贩棉花,40多岁,开一辆黑别克车。我不出费用,说好由对方出费用,费用为0.1%,王xx得了几千元。
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我和张xx合伙经营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实际我们每人出资30万元。刚开始用的是陈xx的会计资质,但陈xx没去过公司。后来是姚xx,公司办理登记手续、验资、注册等手续都是姚xx办理的。会计账目都是姚xx制作的。因为姚xx的会计证不在,临时用武xx的会计证,后来就没有换一直用的是武xx的名字。
武xx原来是孙吉花厂付款的,我是贩棉花的,我们就认识了。刚开始时武xx不会开发票,是姚xx教武xx开的,后来是我和姚xx开的票,税控机放在武xx家里,我有武xx家的钥匙。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武xx不知道。平时和武xx关系好,武xx也没到我公司去过,不知道我们虚开发票一事。
姚xx是兼职会计,我让她给哪里开票,姚xx只负责打印发票。我提供给她的票据,她只负责做账、报税。运城空港开发区瑞萍纺织有限公司还是我和张xx经营的,共投资了70多万元,张xx占三分之二,我占三分之一。会计是姚xx。
我们倒卖增值税发票大约得到了200多万元,临猗卖的发票钱我俩平分了,运城空港开发区瑞萍纺织有限公司的卖票钱按出资比例分了。运城空港开发区瑞萍纺织有限公司投资的钱就是我俩用分的钱办的。
2013年11月26日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供述到: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但是我给公安干警说我没有虚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实物交易。我不知道公安机关把这话记上没有。我在公安机关没有看笔录就签字了。我是拿棉花换棉纱倒卖,因为我公司生产了一部分后生意不景气。我没有与张xx合伙经营,我是借了张xx四、五十万钱。天津宁河县春发种植合作社给我开的发票是虚开的,用抵扣税款。张xx也没有给我介绍过开增值税发票。
(2)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实王泽生和我妻子都是庙上乡南姚村人,他们都住在一条巷子里。2012年12月份,王泽生找到我说想经营一个纺织厂资金不足想到我跟前借点钱,我考虑到他做期货生意赔钱了,就说是我自己没钱我可以找朋友帮忙。我就找到我的同学陆x(临猗县示范小学后勤处工作),告诉陆x说是王泽生想借钱做生意,陆x问有没有保证,我说是你如果不放心可以入股,万一生意赔了可以将设备出售来抵你的钱。王泽生需要30万元,但陆x只有13万元,我借给陆x18万元,陆x以31万元入股,占临猗县鑫瑞纺织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多的股份。王泽生说公司效益不好老是赔钱,一直没有分红,陆x就找王泽生要钱,王泽生说马上没钱。2013年8月份,王泽生将陆x的31万元入股款,给陆x打了一张借条,利息按每月3000元。201310月21日,我给姚xx打电话问王泽生公司的账目在什么地方,姚xx说全部在王泽生家里,由于王泽生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只有一个孩子在家,我让姚xx将王泽生公司的账目拿到她家。姚xx说干脆让我保管,我说我在运城有事,她说给我送到运城,我们商量在楚侯见面,我到楚侯后将车停到十字路口西北角,我将车停好后姚xx也到了,她就将一塑料带账目放到我车的后座上,然后我们就分手了。我把车开到空港度假村往东一点的人行道上,把帐目全部烧毁了。后公安干警让我到公安局核实情况时,我带着公安干警到烧毁帐目的地方提取了烧毁的遗留物。2012年11月份王泽生向我借钱说想办公司,共31万入股,占40%股,最后生意效益不好,就把钱打成借条了。王泽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没有参与经营,公司是王泽生负责的。当时王归民想要棉纱,并开增值税发票,具体的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交易我不知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生在与多家受票单位没有真实买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发票及用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数额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泽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泽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泽生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国税局工作人员及公安局经侦大队干警均证实是发现王泽生犯罪情况后,让国税稽查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将王泽生叫到国税局,然后被带回公安机关的,并不存在自首情节,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一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泽生的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经查,被告人王泽生购买的开票方为“天津市宁河春发棉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假发票并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因此不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因此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到案后并未如实公诉其全部犯罪事实,一开始在接受讯问是谎称自己就是“王x”,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下,才供诉了全部犯罪事实,因此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河北晋州、福建、江西、广东等15家企业虚开了331份发票,涉案金额32871270元,税款5588116元,定性不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部分应予以扣减。经查,被告人王泽生供述向晋州、福建、江西、广东等厂家是通过中间人购买的发票,他自己收取5%的费用,且晋州、福建、江西、广东的受票人公司的也有账目和收到的发票,能够形成证据链以证实被告人王泽生向晋州、福建、江西、广东等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xx在得知公安机关追查其公司税款的情况下,故意烧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供述属于自首行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且被告人是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公安机关的,因此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泽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将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王泽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临猗县支行的存款,上缴国库抵顶税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荣
代理审判员 李 *
人民陪审员 薛*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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