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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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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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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1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5)01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1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非统配煤炭企业提取“维检费”标准问题。新地税二字(94043号文明确,对岸产量提取“维检费”而不提折旧费的煤炭企业,提取的“维检费”允许扣除。鉴于国家对非统配煤炭企业提取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为规范税基,决定对非统配煤炭企业暂比照统配煤炭企业按8.5元/吨煤标准提取“维检费”。
二、关于客运部门代收客运附加费(含提留代办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5003号通知明确“199411日以前有关客运附加费暂免增收营业税、所得税的规定,一律废止”。考虑到客运部门收起的客运附加费属代征性质的费用,收取后上缴自治区交通厅用于汽车站(点)建设与改造,因此,此项费用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客运部门因代征客运附加费而提留的代办费(手续费),应并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发放“误餐费”税收处理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对“误餐费”的发放范围、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企业按此规定发放给质感的“误餐费”准予税前列支。目前一些企业、单位以各类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且人人都有的所谓的“误餐费”,并非真正的误餐费。鉴此,对于不实行功效挂钩及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应将此项补助性收入并入工资总额,按人均500元∕月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衡量,超过标准的部分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实行功效挂钩办法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国家补贴收入纳税调整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4034号通知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作为国家补贴收入的,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反映,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便于政策上的衔接,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此项补贴收入属国家已经明文指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作为纳税调整的减项处理,不征收所得税;没有指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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