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亏损企业捐赠列支问题
亏损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额)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二、关于纳税检查时查出问题的处理
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税额,除按33%的法定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
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列支。
四、关于企业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五、关于新版企业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中的“新办企业开业之日”,统一为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之日。
六、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超过一年以上租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租赁企业应分期计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承租企业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并据以税前扣除。
七、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过程中,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人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纳税人的处理
1、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的方式改组以后,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都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是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已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继承。
2、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以后,新设企业依照《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继承。
(二) 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而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 企业合并、兼并前后的营业活动为存续的营业活动,所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应视为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合并、兼并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享受至期满。
3、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或者不享受优惠照顾。
4、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与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合并、兼并后,如分别为纳税人的,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未享受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原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如为一个纳税人的则应由税务机关重新认定。
(四) 亏损弥补处理
1、 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如果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都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各企业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