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9〕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转发你们。区局已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软件系统,各、地、州市税务机关通过区局所得税处FTP网下载并下发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可在互联网新疆地税网站www.xjds.gov.cn “下载专区”栏目的“相关软件”中重新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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