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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3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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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1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9〕3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3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9〕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转发你们。区局已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软件系统,各、地、州市税务机关通过区局所得税处FTP网下载并下发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可在互联网新疆地税网站www.xjds.gov.cn 下载专区”栏目的“相关软件”中重新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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