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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育机构的老师,所在机构提供考试、招生等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我们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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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06: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我是一名教育机构的老师,所在机构提供考试、招生等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我们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608925&idx=1&sn=9be68e10eae503b623a26f635cf65cf6&chksm=fb649f49cc13165f0b8718dab4be9f2e8439da4cb9a34b9fefa5c66f88868f790b4cacefd3c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8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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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是一名教育机构的老师,所在机构提供考试、招生等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我们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02
教育服务的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0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04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学历教育及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学历教育,是指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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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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