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提取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193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分摊2006年度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提取管理费用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7]39号)收悉。鉴于该公司统一销售、统一贷款,供所属企业使用,只是在资金管理方式上发生变化,未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2441914.64元、分摊财务费用77847841.99元、销售费用34894809.2元(详见附表)。其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同意税前扣除。请你局监督执行。
2006年提取分摊费用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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