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提取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219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分摊2007年度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提取管理费用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8]48号)收悉。鉴于该公司属管理、服务机构,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销售,在资金管理使用上实行由总公司统一贷款,供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使用的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52214452.34元、分摊财务费用89527729.25元、销售费用34599326.40元(详见附表)。其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同意税前扣除。请你局监督执行。
附:1、2007年利息费用分配表
2、2007年提取分推费用明细表
2007年提取分摊费用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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