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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一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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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03: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一百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76436&idx=4&sn=640021530b0a842a15d5a1364046e968&chksm=813ab7e1b64d3ef7628f8ecd4519d0a78ef0483f8e687d36bc8291d29964d6129cdf52ad79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8 10:39
二维码: -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操作指引
内容概述:
社保费办理业务正式接入“京通”微信小程序。“京通”是北京市政府打造的面向企业和市民的统一城市综合服务入口,实现了北京市政务、公共服务的有机融合,为市场主体和市民提供一站式的城市综合服务。欢迎广大首都市民登录“京通”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和百度小程序办理个人社保费缴纳相关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
使用指南
1.登录
1.1功能描述
目前京通使用刷脸的方式进行实人认证,认证通过后可使用京通小程序相关服务。
1.2操作流程
进入小程序后,用户可在“北京通”“我的”任意页面点击“请登录”,京通获取客户端上的手机号,点击允许授权,进入“实人认证”界面;
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点击登录进入“人脸认证”页面,按照界面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成功后,完成登录。
为方便用户使用,用户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对应的小程序进行业务办理,下图依次为京通支付宝小程序、京通百度小程序、京通微信小程序对应的二维码。
2.社保办理
需要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百度APP“京通”小程序办理缴费、申报记录查询、已缴费查询、选择缴费金额和缴费金额作废等业务。
缴费人进入京通小程序后,在主页面选择“社会保障”服务里的“社保费办理”服务,即可进入社保费办理相关服务。
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本功能主要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费缴纳。
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进入页面:
系统会带出当前缴费人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是否正确:
点击“下一步”按钮,页面跳转到参保信息选择页面:
点击展开按钮,跳转到该条险种数据的详情页面。
勾选所需险种的数据,点击下一步跳转到缴费信息提交页面。
如果是年度正常缴费,请在正常缴费页面进行提交;如果是人社核定的特殊缴费数据,请在特殊缴费页面进行提交。
正常缴费页面的应缴费额会带出您设置的历史应缴费额,如需设置或更改应缴费额,请至缴费金额选择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勾选所需的缴费数据,点击【提交】跳转到【选择支付方式】页面。
在支付宝小程序上显示协议支付和支付宝两种缴费方式:
在百度小程序上显示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支付、协议支付四种缴费方式:
在微信小程序上显示协议支付和微信支付两种缴费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缴费】,缴费成功后系统跳转到支付成功页面。
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记录查询
缴费人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查询本人全渠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数据。缴费人在社保缴费办理模块选择协议支付方式的数据未缴费成功时,可在本模块再次发起缴费操作。
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记录查询】,进入页面:
输入需查询的待缴信息的申报日期区间,点击【查询】
系统查询出当前缴费人全渠道的已申报数据,申报状态包括申报成功、申报处理中、已作废。
申报成功的数据若还未缴费,缴费人可选择作废申报或者继续缴费。
点击缴费,选择需要缴费的数据,选择协议支付,点击【确定】,系统带出可缴费的协议;
如有多条可缴费的协议账户,可选择协议;
点击“确定缴费”,进行缴费处理,跳转到缴费完成页面。
点击“继续缴费”,跳转到协议支付缴费页面。
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查询
完成缴费后,自然人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查询模块完成已缴费款的查询。
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缴费查询】,进入页面:
输入查询费款对应报表的费款所属期。
点击“查询”,显示查询时间段内的已缴费款对应的明细信息。
点击【更多相关操作】显示【证明申请】按钮,点击【证明申请】,可进入社保缴费证明打印模块打印社保费证明。
确认后点击证明申请按钮进入社保缴费证明下载功能页面
2.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金额
缴费人可以通过此功能设置本年度缴纳险种的缴费金额。填写基础信息与选择缴费金额。
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金额】,进入页面:
选择缴费信息后可进行缴费金额设置。点击【缴费金额】字段选择所需缴费的金额。
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将缴费金额选择信息上传至税务系统,生成对应的缴费信息。跳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则跳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
2.5 缴费金额作废
缴费人可以通过缴费金额作废模块,对不需要继续批扣的险种金额档次进行作废。作废后,此险种在缴费金额有效期起止内不再继续批扣。(只支持城乡居民)
点击【缴费金额作废】,进入页面:
缴费人选择不需要继续批扣的险种金额档次后,点击右下角【作废】按钮,作废后,此险种在缴费金额有效期起止内不再继续批扣。
城乡居民医疗
使用指南
1.登录
1.1功能描述
目前京通使用刷脸的方式进行实人认证,认证通过后可使用京通小程序相关服务。
1.2操作流程
进入小程序后,用户可在“北京通”“我的”任意页面点击“请登录”,京通获取客户端上的手机号,点击允许授权,进入“实人认证”界面;
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点击登录进入“人脸认证”页面,按照界面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成功后,完成登录。
为方便用户使用,用户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对应的小程序进行业务办理,下图依次为京通支付宝小程序、京通百度小程序、京通微信小程序对应的二维码。
2.社保办理
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理
本功能主要是提供给用户进行社保缴费,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保费申报。
点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理】,进入页面:
系统会带出当前用户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是否正确;
选择他人时,用户填写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国籍(地区);
点击“下一步”按钮,页面跳转到参保信息选择页面;
点击展开按钮,跳转到该条参保数据的详情页面。
勾选所需险种的数据,点击下一步跳转到缴费信息提交页面。
勾选所需的缴费数据,点击【提交】跳转到【选择支付方式】页面。
在支付宝小程序上显示协议支付和支付宝两种缴费方式:
在百度小程序上显示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支付、协议支付四种缴费方式:
在微信小程序上显示协议支付和微信支付两种缴费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缴费】,缴费成功后系统跳转到支付成功页面。
2.2 城乡居民医疗已申报作废
缴费人可使用“城乡居民医疗已申报作废”功能,查询本人全渠道的城乡居民医疗已申报未缴费的数据,进行申报作废操作,作废成功后,可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功能再次进行缴款。
点击【城乡居民医疗已申报作废】,进入页面:
输入需查询的待缴信息的申报日期区间,点击【查询】。
系统查询出当前用户全渠道的已申报未缴款数据。
用户可选择作废申报。
用户可点击记录右边的>,查看明细数据。
2.3 城乡居民医疗缴费记录查询
已完成缴费的,自然人可在城乡居民医疗缴费记录查询模块,查询本人全渠道的缴费记录。
点击【城乡居民医疗缴费记录查询】,进入页面:
输入查询费款对应报表的费款所属期。
点击“查询”,显示查询时间段内的已缴费款对应的明细信息。
点击【更多相关操作】显示【证明申请】按钮,点击【证明申请】,可进入社保缴费证明打印模块打印社保费证明。
确认后点击证明申请按钮进入社保缴费证明下载功能页面。
灵活就业人员
使用指南
1.登录
1.1功能描述
目前京通使用刷脸的方式进行实人认证,认证通过后可使用京通小程序相关服务。
1.2操作流程
进入小程序后,用户可在“北京通”“我的”任意页面点击“请登录”,京通获取客户端上的手机号,点击允许授权,进入“实人认证”界面;
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点击登录进入“人脸认证”页面,按照界面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识别成功后,完成登录。
为方便用户使用,用户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对应的小程序进行业务办理,下图依次为京通支付宝小程序、京通百度小程序、京通微信小程序对应的二维码。
2.社保办理
需要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或百度APP“京通”小程序办理缴费、查询缴费记录等业务。
缴费人进入京通小程序后,在主页面选择“社会保障”服务里的“社保费办理”服务,即可进入社保费办理相关服务。
2.1 灵活就业人员应缴费信息查询
本功能主要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查询到应缴费数据后进行社保缴费。
点击【灵活就业人员应缴费信息查询】,进入页面:
确认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系统查询出缴费人当前全渠道的应缴费数据,申报状态包括待申报、已申报待缴款。待申报数据可以进行缴款,已申报待缴费数据可以进行缴款和作废申报操作。
点击【缴款】,进入缴款选择页面。
在支付宝小程序上显示协议支付和支付宝两种缴费方式:
在百度小程序上显示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支付、协议支付四种缴费方式:
在微信小程序上显示协议支付和微信支付两种缴费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确认缴费】,缴费成功后系统跳转到支付成功页面。
2.2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记录查询
本功能主要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在完成社保缴费后,对各个渠道的缴费记录进行查询。
点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记录查询】,进入页面:
输入查询费款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点击“查询”,显示查询时间段内的已缴费款对应的明细信息。
点击【更多相关操作】显示【证明申请】按钮,点击【证明申请】,可进入社保缴费证明打印模块打印社保费证明。
确认后点击证明申请按钮进入社保缴费证明下载功能页面。




热点问题
内容概述:
1.最新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2.我之前已经填报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在限额提高之前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4.寒暑假算不算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期间内?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5.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居民企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事项。38号公告印发以来,企业提供境外所得有关资料逐步规范,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采集的系统性、全面性得到有效提升,境外税收工作服务与管理基础不断夯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38号公告执行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并相关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
一是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38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二是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三是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哪类居民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一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示例1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C直接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未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无需填写《报告表》。
二是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示例2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通过境内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按照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居民企业A享有合伙企业C 60%的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 20%股份,居民企业A视同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为60%×20%=12%,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境内合伙企业C无需填写《报告表》。
四、居民企业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
一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持股比例计算方式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即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示例3投资架构如下,在判断居民企业股东是否达到股份控制标准时,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因外国企业B持有外国企业C的股份比例超过50%应按100%计算,故居民企业A间接持有外国企业D的股份比例为10%,计算公式为100%×100%×10%=10%,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C和D分别填报《报告表》。
二是若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示例4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A在2023年5月取得外国企业B股份为20%,并于2023年8月转让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外国企业B股份为5%,居民企业A在2023年度持有外国企业B的股份超过10%,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填报《报告表》,其中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应填写5%。
五、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受控外国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构成控制,控制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二是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受控外国企业,并勾选确认。
为判定报告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报告人在获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相关信息基础上,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用何种口径填报?
《报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例如:外国企业B所在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我国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居民企业A在2024年填报2023年度《报告表》时,因外国企业B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外国企业B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七、《公告》何时生效执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在 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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