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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税问答 满意U享】第十四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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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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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02: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惠州税务
标题: 【惠税问答 满意U享】第十四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UwMTEyNw==&mid=2650167952&idx=3&sn=f225985f8b6c0025a2bcdb9dda0a19ce&chksm=8796f438b0e17d2eb09b4ddb4282cedbccd2738744532f92d6fe39befbb87929c5a119d51f1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8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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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税有为,非常满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力度,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近日发文,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有10项,其中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其他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最新的税费政策,惠州税务开设了【惠税问答 满意U享】栏目。今天我们主要介绍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的6项阶段性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为小微企业等群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税收优惠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您学会了吗?

非常满意只是基本标准
我们百分努力,只为您非常满意
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编发:惠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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