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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9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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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80000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6]09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6]09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0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对现有的不论企业帐册凭证是否齐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的盈亏状况和利润多少,一律统一划线,按营业收入一定额度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收作法进行清理,对符合查帐征收所得税条件的企业,从l997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查帐征收。
二、各地对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采取的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作法,不但防止了一部分纳税人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偷税、避税,促进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也有力地督促了纳税人建帐建制,不断提高核算水平。但在今后对纳税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中,各地应按征管法及条例、细则的规定界定核定征收范围,加强对基层核定征收工作的指导、检查,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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