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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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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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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15: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10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2922&idx=1&sn=95fb7c27708b4931022d08db3137daf8&chksm=9f40d7a8a8375ebe9d231aa94357f4e519d43705cd6ae71ab8f75ee9994d5201b2d7671cfd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3 16:17
二维码: -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政策依据
1
1.增值税



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2
2.个人所得税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1
1.增值税



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详见:《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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