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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某自然人需补缴3.79亿元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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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14: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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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某自然人需补缴3.79亿元个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4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1109&idx=1&sn=04fe6a8a5bf47638383d52c0b2e19edd&chksm=97443b97a033b2817640915e23a7967da4c758279bfaa409520303f259692784ecac2ea9d3be#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显示,一自然人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100%股权,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被税务局追缴个人所得税近3.7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深福税 通〔2023〕100000140411号

王**:(纳税人识别号:440301********3858)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你于2021年11月24日转让持有的深圳市**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存在未缴纳税款情形。限你于2023年09月19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相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税额378636377.03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稅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依法应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晶晶亮读后感】
除了明星网红,这个王某某是我见到的补缴税款金额最大的自然人了!
因为这不是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决定书,而是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所以内容比较简单,只能看出是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形不详。
这样的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对于王某某来说,如果对股权转让的收入和成本没有什么争议,其实是一个机会,现在只需要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对该通知书置之不理,事态马上会恶化。因为过期后不交税,就属于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了,应由稽查局立案处理,除了缴纳税款和滞纳金,还需要加收至少50%的罚款,也就是将近1.9亿元,这可不是个小数目,距离9月19号只有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了,不知王某某是否会珍惜这么一个补税窗口期。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自:新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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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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