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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73号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退伍士兵自愿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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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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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210004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5]07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73号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退伍士兵自愿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摘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退伍士兵自愿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拓宽安置渠道扶持退伍士兵自愿自谋职业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5]6 3号)中有关税收政策摘转如下:
“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税收法规及管理体制的规定,对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在税收上给予扶持和照顾。退伍士兵新办的各种集体企业,可纳入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和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范围享受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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