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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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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12: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69705&idx=3&sn=36c702fcbf669cdffd935f9bbd5bd64c&chksm=9738a54ba04f2c5da28cf4ea5db47eff41c59182f5bfd8afd63015bfd6c11511b21b82e1269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5 19:02
二维码: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和新增了部分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现做如下解读


1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部分,享有个所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并且可以与其他现行个所税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2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除了上边说到的个体工商户之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也都有相应优惠。对这三者所涉及到的资源税(不包含水资源税)、城建税、房土两税、印花税(不包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占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进行减半征收,而且,这条优惠与第一条的条件相似,也是可以在已经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叠加享受这条优惠。

3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这里呢,也是对之前已有的政策的生效时长的延续

4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这一条与上边第二条呼应,对于同时满足多条优惠政策的叠加享受
5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这里说到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份公告发布之前(2023年8月2号)已经征收的相关税款(所属期是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可以用于抵减后续月份的应缴税款(相当于往后的月份可以相应的减少应交的税款,直到抵减完所有超额的已缴税款),或者也可以将多缴的税款进行退还处理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在这份新公告发布之后,原有的两份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不再执行,请广大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确定自己的税款所属期,不要错过应享的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南澳县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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