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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7]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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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7]144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7]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4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44号
  全文有效
  2007-07-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粮食收购工作,本着既方便农民销售,提高收购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的原则,现对收购粮食使用收购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粮食生产者出售自产粮食一次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粮食收购单位在填开收购发票时“身份证号码”一栏可不填写,粮食出售人也可不在发票上签字或压印。一次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出售人应出具自产证明。自产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产品种类、年生产量等。收购单位应保存其证明,以备国税机关查验。
  基层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单位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根据收购业务的实际情况核定其收购发票用量,严格落实验旧售新及定期查验制度。要强化对收购发票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控管和分析评估。对粮食经营单位,重点根据其存储能力、收购价、销售价、开具收购发票量和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于粮食加工单位,重点根据其设备生产能力、仓储能力、收购价、物耗、电费、运费以及投入产出比、产品毛利率等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按规定办理。努力杜绝虚开收购发票和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
  粮食秸秆及干鲜果品收购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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