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内部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220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米东区地方税务局:
昌吉州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税前列支内部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7]38号)收悉。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实行由总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分别使用,并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各企业应承担利息的资金管理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精神,同意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发生借款利息20028478.99元,分别向所属企业分摊的利息(见附表),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所属企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利息表
附件: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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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额敏水泥分公司
| 38672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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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古城水泥分公司
| 273157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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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金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9058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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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
| 90931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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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水泥分公司
| 31398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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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东天山水泥公司
| 2907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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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84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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