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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八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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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11: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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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八大特征!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7 08: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9334&idx=2&sn=e379fc5609f38826e402ab28d2b0a14f&chksm=f2c79afec5b013e8cd11f1d444dcf8ba5cd6b6d6280b5cc4cc15bb9097fd4f57a4c94381464e#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转自:明哥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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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莱茂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9日17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建莱茂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3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3]23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3〕238号
  

福建莱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UG8JU4X)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20号晋湖大厦三层303-1室)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3〕149号),对你公司2022年1月17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嫌向福州志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锦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6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于2022年1月成立,2023年6月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因“无法联系”而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向我局出具关于你公司的《走逃(失联)证明》。
  (二)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你公司成立至今,未取得仓储或者水电的发票,也未申报固定资产。同时,你公司开业至今的从业人员数量与业务经营规模不匹配。
   (三)团伙风险特征明显
  你公司与多家企业存在着注册地址集中、开票IP地址与MAC码地址重复、人员交叉任职的问题,团伙作案迹象明显。
   (四)进销项不匹配
  原材料及辅料购进与产能不相匹配,未见你公司购进生产蜡烛所必需的辅料,也未见你公司购进成品蜡烛需要的包装材料。
(五)委托加工数据存在明显异常
  1.你公司上游加工企业均未见购进与常规生产工艺相匹配的冷却装备以及相应的电费、水费,不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能力。
  2.你公司产品成本单价明显高于销售单价,不符合经营常理。  
  (六)运输情况存在明显异常
  1.你公司与加工企业均未见冷库仓储等费用;提供运输服务的运输企业不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资质。
  2.你公司从成立至今购进原材料和运输吨数存在明显差异。
  3.运输蜡烛数量与销售数量比对,存在明显异常。
  (七)销售单价波动幅度明显不符合商业常理
   (八)银行资金流水异常
  你公司存在着大额销售款未收取、大额购货款未支付的异常情况;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的异常情况,账户无资金沉淀现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开票IP地址、MAC码异常,团伙作案迹象明显;进销不匹配,购进的原材料不足以生产所销售的蜡烛,而取得的委托加工费及运费进项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大额货款未收取及未支付情况,大额资金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现象。以上可判定你公司是为了虚开发票为目的设立的,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8份(发票金额143615788.85元,税额18670051.90元,价税合计162285840.7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取得上游11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19份(发票金额133528787.82元,税额17342842.53元,价税合计150871630.3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发票金额3575219.5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详见附件2)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福建莱茂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略)
   2.福建莱茂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清单 (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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