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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9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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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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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1000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9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9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9〕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区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98号),对有关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开办费摊销期限的处理,可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处理,也可按“新地税发[2009]98号”文的规定处理。以上两种处理办法由企业自行选定,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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