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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从任职受雇企业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应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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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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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8 10: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从任职受雇企业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应如何计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2660&idx=4&sn=003991d03aee4154d38e17a78143acf0&chksm=88bcd3afbfcb5ab9d9e8761ad881eb8442144807394834b9515220ddf52588e8b838fa634d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5 16:06
二维码: -



刘小牛
问: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如何计税?








坐席小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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