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接待站(新疆民政宾馆)税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42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自治区民政厅转来《关于申请减免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接待站税款的请示》(新民发[2005]81号)。鉴于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接待站(新疆民政宾馆)相关资产的产权归自治区民政厅以及主要用于免费接待来乌离退休干部和上访复员、退伍军人(新疆民政宾馆)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和自治区领导的有关批示,经研究,给予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接待站(新疆民政宾馆)免征2002-2004年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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