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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税事】涉税咨询热点问答(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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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18 0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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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高新税事】涉税咨询热点问答(第6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766391&idx=1&sn=2ecc36196350847acc5d36c8365ff373&chksm=fd574d61ca20c477e7142eafea98de8b8b7ddf602902d00585394b407c223922cdffd99dd2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4 17:14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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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2.销货方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企业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免租期,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4.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销货方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6.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有什么具体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7.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能否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目前,居民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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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津高新税务
来源:天津高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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