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2号
乌鲁木齐市、博州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农资办[2008]25号)。鉴于该集团统一贷款、统一担保及所属企业申请使用资金的管理方式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精神规定,经核审,同意该公司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利息金额详见附表),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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