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高政[2007]78号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高政[2007]78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和土地交易市场税收收入已经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为进一步加强源头控管,实现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增加政府可用财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市场税收管理
1、发改部门在下达立项计划时,要及时将该建设项目的计划批文直接传递给财政、地税部门,以便能够提前掌握税源信息。
2、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办理投标工作结束后,要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等内容以制式表格、互联网络等形式及时向地税部门进行传递,做好衔接工作。对未通过招投标形式实施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地税部门申报。
3、工程决算审计部门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时,如果查明该项工程没有足额纳税、工程往来结算没有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应责令其到地税部门进行完税,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与地税部门进行传递、衔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及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
1、房管部门在审核办理《房产证》时,申请办理房产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提供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审计部门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对房产档案进行审核。
2、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行为,要重点审查其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取得了《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财政、地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由财政、地税部门办理相关税款入库手续。
3、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地税部门的调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按揭情况。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收管理
1、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相关当事人要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2、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相关当事人要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和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否则不予办理。
审计部门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对土地档案进行审核。
四、确保信息共享,强化税收征管
为切实加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税收征管,财政、地税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大源头控管力度,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