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 [1995]003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地塔地地税二字(1994)03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关于行政单位创收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行政单位不属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行政单位创收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私营企业缴纳的工商行政管理费税前可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税前扣除项目不包括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因此,私营企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基层供销社可否比照执行乡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我区享受税收优惠的乡镇企业是指乡镇农牧民、国营农牧团场职工举办的,并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集体企业。基层供销社是指由供销社系统管理,主要承担农副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供销的集体企业,不属于乡镇企业的范围,不得比照执行乡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供销社棉麻公司支付给代购单位的手续费、管理费是否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供销社棉麻公司支付给代购单位收购商品手续费、整理费属正常生产、经营费用,按规定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5、关于从企业出口退税额中提取10%,能否在税前扣除问题。
原地区水务局与地区经贸委联合发文规定,从出口企业退税额中提取10%,补充税务部门与经贸委的经费,造成企业出口退税不能全部冲抵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形成10%的差额,此差额不属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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