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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用人单位社保费电子税务局差额补缴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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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6 05: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辽宁税务
标题: 沈阳市用人单位社保费电子税务局差额补缴操作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U4MzIxMw==&mid=2247533963&idx=1&sn=74df4e8a417525c5a1b22e0c18c4a912&chksm=97122709a065ae1fa822a4797fcc54af1ce8201091aaf6162d167df6aa928deb50070696a4c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5 19:58
二维码: -


沈阳地区单位缴费人补缴差额部分电子税务局相关操作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在沈阳市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缴费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模式为人社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税务负责申报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补缴差额部分不自动计算产生,缴费人若有补缴需求,需要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模块重新对需要补差的职工进行本年度工资申报。


重新申报需要补差职工的2023年度工资,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月后参保的职工需按照该职工的开始缴费月份填写生效年月,(例如某职工开始参保日期为2023年2月,日常缴费工资申报该职工生效月份填写2023-02),2023年1月及以前年度开始参保的职工生效年月填写2023-01。

生成补缴信息后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查询职工参保时间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信息查询】-【职工参保信息导出】模块查询。



(二)工伤保险费
缴费人需根据1-8月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差额基数,自行计算1-8月份工伤保险费补缴差额基数,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管理服务】-【核定信息录入(社平补差)】手动录入差额补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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