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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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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402/t28681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
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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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表于 2020-8-1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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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7 11: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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