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改府办公厅(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6]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新政办[1 9 9 6 ]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新政办[1996] 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正确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新政发[1995] 49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 优惠办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 惠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发后,吸引区外资金新办的化工企业(国家禁止的例外);
二、经自治区计委批准并列入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新建项目;
三、生产的产品必须是自治区化工基地建设项目计划范围内的产品。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