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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4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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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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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9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9〕4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4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9〕4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2005—2007年度应缴未缴的746,214.53元的企业所得税、8,571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12,312元的房产税给以豁免;对2005—2007年应扣未扣的199,271.7元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中心分期缴纳;对2005—2007年应缴未缴19,350.39元的印花税、应扣未扣的28,438.52元人民教育基金由该中心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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