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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大表叔又来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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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9-16 01: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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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整理: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述
2014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居民企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事项。38号公告印发以来,企业提供境外所得有关资料逐步规范,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采集的系统性、全面性得到有效提升,境外税收工作服务与管理基础不断夯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38号公告执行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并相关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举措,2023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该文成文日期为2023年9月7日),17号公告对原38号公告的表单进行了简并,报送频次减少为1次,同时大幅度减少了填报内容,从而大幅降低了遵循难度和负担:1、减少报表张数。17号公告合并了38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2、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3、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特别值得点赞是总局官方对该公告从背景、优化事项等7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参见附件),并特别结合5个示例对需要填报《报告表》的主体、需要报告的境外被投资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及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用何种口径填报进行了解读,其中示例3解决了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发布以来业界一直在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即2号文第77条(17号公告废止了该条并作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二款:“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的具体计算问题,特别值得关注。
以下为17号公告与原38号公告的详细对照表。
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差异简析

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
为规范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增加“放管服”改革的相应规定
申报主体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
1、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大幅度简化申报主体的判定,简单明了。特别提醒关注居民企业透过合伙企业持股情形及持股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任何一天。
申报时间/报送报表

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8号公告下预缴和年度汇缴都需要申报,遵循难度和成本都较高。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附件2);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报送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未变
受控外国企业(CFC)

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号文:

第七十六条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十六条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废止2号公告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CFC规定,简化了规范性文件中CFC的定义及其判定,并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因此,17号公告施行后CFC的判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注1)并结合该定义进行。
征管要求


1、在税务检查(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及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等)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居民企业限期报告与其境外所得相关的必要信息。
2、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提供便利,及时受理纳税人报告的各类信息,并依法保密。
4、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17号公告删除了这部分内容。理解按《征管法》等程序性规定处理就好,不需要在该文件中再作进一步的规定。
非居民企业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未变
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
2023年度申报按新规执行。

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注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
2号公告第七十八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也相应废止。



特别关注17号公告又废止了2号文的3个条款,2号文的条款被新文件不断废止。
表单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1.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两表合一,同时大幅度简化填报内容。

注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如下:
第七十六条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十六条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简并优化了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现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
二、本公告附表所称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章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一、报告人信息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二、外国企业信息
单位:元人民币
(一)外国企业基本信息
1.外国企业名称

2.外国企业名称(中文译文)

3.外国企业识别号

4.注册地国家(地区)

5.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

6.首次取得股权时间

  
  
  
7.主要业务活动
□研发□持有或管理无形资产□采购
□生产制造□销售、市场营销或分销
□行政、管理或支持服务□融资
□提供劳务□金融服务□保险
□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非营运企业□其他
8.行业类别及代码

9.是否上市公司
□是
□否
10.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11.报告人实际投资额(年末数)

12.雇员人数

13.外国企业所在层级

(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
14.收入总额

15.股息收入

16.利息收入

1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8.利润总额

19.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20.资产总额

21.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22.无形资产

23.所有者权益合计

24.其中:未分配利润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25.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
□股份控制 □实质控制 □不构成控制
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 其他中方股东信息
股东一
股东二
股东三
股东四
26.(1)持股股东名称




27. (2)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




28. (3)持股比例




三、报告人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此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可靠 性、完整性负责。
  
  
报告人(签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四、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说明
一、报告人信息
1.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境内企业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2.企业名称:填写境内企业的中文名称。
二、外国企业信息
(一)外国企业基本信息
1.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家外国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境外被投资企业填报本表。
2.外国企业名称: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名称。填报的名称为外文的,应同时填报中文译文名称。
3.外国企业识别号: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在注册地的纳税识别号。
4.注册地国家(地区):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地区)。
5.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地区)。
6.首次取得股权时间:填写报告人首次取得境外被投资企业股权年度。
7.主要业务活动:根据境外被投资企业在相关国家(地区)开展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在对应项目下勾选一个或多个项目。如果勾选“其他”,请说明该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8.行业类别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行业门类(大类)及代码。
9.是否上市公司: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上市公司,若是上市公司,填“是”,若不是上市公司,填“否”。
10.报告人持股比例:填写所属期末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直接持股比例和间接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
11.报告人实际投资额: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时填写。对境外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所属期末账载金额人民币数填报。
12.雇员人数: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年末或全年平均雇员人数。
13.外国企业所在层级: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2”。
(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
14.境外被投资企业相关信息应为个别财务报表数据,所在国家(地区)在税收处理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16.境外被投资企业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核算的,按照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17.收入总额: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18.利润总额:填写境外被投资企业纳税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三)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19.受控外国企业构成条件:企业自行判定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及控制类型并勾选相应选项。股份控制是指: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居民企业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的股份;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境外被投资企业50%以上股份。实质控制是指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股份控制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境外被投资企业构成实质控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构成控制。
20.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填报所属期末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国股东(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信息,如有多个中国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0%以上,填写持股比例前四位的股东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年9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居民企业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事项。38号公告印发以来,企业提供境外所得有关资料逐步规范,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采集的系统性、全面性得到有效提升,境外税收工作服务与管理基础不断夯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38号公告执行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并相关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申报质量和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
一是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38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二是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三是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三、哪类居民企业需要填报《报告表》?
一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示例1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C直接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未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无需填写《报告表》。

示例1
二是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需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示例2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通过境内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按照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居民企业A享有合伙企业C60%的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20%股份,居民企业A视同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为60%×20%=12%,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境内合伙企业C无需填写《报告表》。

示例2
四、居民企业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
一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持股比例计算方式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即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示例3投资架构如下,在判断居民企业股东是否达到股份控制标准时,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因外国企业B持有外国企业C的股份比例超过50%应按100%计算,故居民企业A间接持有外国企业D的股份比例为10%,计算公式为100%×100%×10%=10%,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C和D分别填报《报告表》。

示例3
二是若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示例4投资架构如下,居民企业A在2023年5月取得外国企业B股份为20%,并于2023年8月转让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外国企业B股份为5%,居民企业A在2023年度持有外国企业B的股份超过10%,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填报《报告表》,其中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应填写5%。

示例4
五、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受控外国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构成控制,控制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二是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受控外国企业,并勾选确认。
为判定报告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报告人在获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相关信息基础上,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用何种口径填报?
《报告表》中涉及提供境外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例如:外国企业B所在辖区纳税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我国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居民企业A在2024年填报2023年度《报告表》时,因外国企业B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3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外国企业B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七、《公告》何时生效执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应报告信息,适用本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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