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我区乡镇企业征免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5]0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处),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新地税二字(1995)056号文《关于对我区乡镇企业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下发后,各地对减免税年限掌握和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免征税期限的计算问题
l、《通知》“第四条:乡镇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 原料生产的产品部分返还增值税五年,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废水、废气、废渣或从企业和私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的企业部分返还增值税和免征所得税二年。”起免税起止日期,是指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到期后 应立即恢复征税,不得延长免税期限。
2、《通知》“第五条:乡镇企业生产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膜、农药、兽药、农业石制品、农牧机具(含零配件)挽具以及生产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产品,如切面、粉条、酱醋、豆制品、奶制品等部分返还增值税,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新办乡镇企业从享受免征之日算起,只能享受三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
3、《通知》“第六条:乡镇企业从事简单加工农副产品和生产的编织品免征所得税五年。”是指新办乡镇企业从享受免税之日算起,只能享受五年,免税期满后应立即恢复征税。
4、《通知》“第八条:乡镇企业饲养的生猪、菜牛、羊、水产品销售给消费单位和消费者个人的,免征所得税五年 。”是指新办乡镇企业从享受免税之日算起,只能享受五年,免税期满后,应立即恢复征税。
二、关于新老优惠政策免征税期限的衔接问题
1、对1994年开办的乡镇企业,原执行新税一字(1994)057号文件未到期,且又符合新地税二字(1995)056号《通知》有关规定的,企业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到期后应恢复征税 。
2、对原乡镇企业(包括1994年开办的)执行新税一字(1994)057号文件未到期,也不符合新地税二字(1995)056号《通知》有关规定的,免征期限截止到1994年底,1995年元月1日恢复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