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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450***517
纳税人名称 柳州***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3〕 8 号
案件名称 柳州***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你单位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医疗美容(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美容中医科专业)服务,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你单位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列出的服务项目范围内,且不能证明其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价格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的规定,你单位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日常居民服务业,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增值税。
1.2020年度取得销售收入未全部申报纳税。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1月至12月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对公账户,账号450016***3203)收取的医疗美容服务收入如下:月份 含税收入(元) 1月 955,136.782月 3月 638,425.10【税乎网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277,788.32+19,445.19)×50%=148,616.76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6-26 处罚截止期 2023-07-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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