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35
  • Tax100会员 32640
查看: 198|回复: 0

三部门联合发文!事关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246
2023-9-15 16: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三部门联合发文!事关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2029843&idx=1&sn=94c75e8657d3d669a9d19b166db4ce58&chksm=8b4a7403bc3dfd15bdf1440a162dc09ea8a38aa8515ddac0d8c61235f16ccea5d2d36ef1b7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5 12:02
二维码: -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云南省按照国家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
详情如下
??????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按照国家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来源:云南发布

232_169476604945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