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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沿革
1.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6%一档保持不变。在16%、10%两档税率同时下调的情况下,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可能出现上升。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该文件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现已废止。
3.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
规定了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定义、关于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等事项进行明确。
5.2019年10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生活性服务业减税力度。文件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注意:加计抵减15%声明中的生活服务业包含范围比加计抵减10%声明中的生活服务范围小,不包含社会工作,公共设施管理业,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理业,其他生活服务业。该文件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现已废止。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明确,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9.《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10.《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符合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1.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答
1.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4.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5.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
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
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依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推荐阅读:
增值税会计处理(20221115)、一文理清增值税减免等优惠事项的会计处理。
四、原创案例
例:某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居民日常服务业,兼营商品销售,适用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一般计税项目实现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月已抵扣并加计抵减的一批加热设备转为专门用于职工福利,本期进项转出10万元。企业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成本未取得扣税凭证无进项税额抵扣),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包括暂不考虑需要按照简易计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
(一)加计抵减计算
1.计算本期可加计抵减额
(1)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00×10%=10万元;
(2)调减加计抵减额:
①已计提后又进项转出的10×10%=1万元;
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5+10-1=24万元
2.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1)抵减前一般计税应纳税额=120-100+10-10=2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一般计税应纳税额相比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20万元,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4-20=4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抵减后的一般计税应纳税额为0
加计抵减额余额=4万元
(3)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4)本期应纳税额合计=3万元。
(二)增值税会计处理
1.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2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2.进项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3.进项转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
4.月份终了,将当月发生的应缴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5.简易计税项目
借:银行存款等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贷:银行存款 3
其他收益 20
(三)申报表填写
1.填写附表四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相比较,除了应纳税额=0外,实际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2.填写主表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减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在哪儿?
答: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款时,就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填在哪儿?
填写在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本部分未设“其他收益”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
七、风
险提示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记入“其他收益”贷方,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利润总额”包括“其他收益”。
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既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对年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来说,若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某企业2019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为136628.86元,但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64842.04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5%+(2964842.04-1000000)×10%=246484.20(元)。
根据规定将136628.86元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计入会计利润总额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101470.90元,超过了300万元的标准,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101470.90×25%=775367.7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775367.73-246484.20=528883.53(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八、具体操作
(本部分来源江苏税务)
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行申报时享受抵减政策。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一步:
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二步:
进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后,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选择适合的类型,点击进入表单。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填写销售额,点击保存、提交。
第三步:
加计抵减声明提交成功后,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若数据未带出请再次尝试),根据申报模块下方的填表顺序说明,先保存主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使用)”后,再进入附表四“00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纳税人需在附列资料(四)中填报加计抵减情况的2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额会根据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判断后自动取数,最终直接在主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小颖言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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